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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就不侵權嗎?

「我有專利就不會構成專利侵害」或「我有專利就不會侵害他人專利」是否正確?申請專利是否能夠降低侵權風險?

by 王 智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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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智彥/育德智慧財產事務所 專利師

申請專利可以避免侵害他人專利?

為什麼「有專利就不會侵害他人專利」是錯誤的呢?

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不一定能夠完全代表產品

每一項產品或方法或可以被細分為多項技術特徵,一件產品或方法可能受到多件專利保護,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各請求項與產品本身不盡相同。透過專利審查所獲得的前案檢索報告對「產品」與「現有專利」之間的比較不見得會有幫助。

專利實體審查的前案檢索廣度與深度有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人力、物力、時間有限,要求一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的審查委員檢索全球的專利文獻並做出盡善盡美的專利前案檢索報告未免過苛,可想而知,專利實體審查的前案檢索廣度與深度是有限的,審查委員沒有找到可能侵權的專利並不代表這樣的專利不存在。

獲得發明專利的產品是否還會侵權呢?

牛頓說「如果說我看得比別人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除了極少數開創性的發明之外,多數技術都是建立在其它先前技術的基礎上,所以,多數發明專利當然也是構築於其它發明專利之上,具有可專利性卻利用了前人的技術,仍然會構成侵權。舉例而言,當專利申請案X包含了技術特徵A、B、C,與既有專利A相差甚遠(多了B、C),因此專利申請案X可以獲得發明專利。但是,專利申請案X對應的產品卻利用了專利Y的技術A,因此專利申請案X對應的產品侵害了專利Y。

獲得新型專利的品是否還會侵權呢?

新型專利申請過程只有形式審查而沒有實體審查及前案檢索,智慧局的審查委員不會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也不會提示專利檢索報告,因此獲得新型專利權而不會侵害他人專利權一說是毫無根據的。

獲得設計專利的品是否還會侵權呢?

與發明、新型專利相較,設計專利就比較特別了。

專利法第122條第1至2項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換句話說,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如果設計專利申請案與既已存在的專利文獻相同或近似,則不得取得設計專利設計專利權與其他設計專利權理論上是不會重疊,而且設計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標準與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標準相近。在提交設計專利之申請至獲得設計專利權的過程中,會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委員的實體審查。審查委員在實體審查過程中會進行專利檢索以了解先前技藝,並且就先前技藝與申請設計進行比較,就該設計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及創作性進行審查。如果檢索報告是由審查委員仔細地檢索而得出,則該檢索報告或有參考價值。理論上整體設計對應的產品將與其他設計專利權不相同也不近似,自然不會侵害其他設計專利權。

然而,要注意的是,雖然獲得設計專利的產品或許能夠降低侵害他人設計專利權的風險,還是有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如前第1、2段所提到的「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不一定能夠完全代表產品」、「專利實體審查的前案檢索廣度與深度有限」。

結論

即使您有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您還是有可能會侵害他人專利。如果想要降低侵權風險,建議申請人可以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自由營運檢索(Freedom to Operate Search,FTO)。另一方面,如果您的產品顯無利用他人發明專利的可能,又對產品外觀存有疑慮。在預算不足以支付自由營運檢索費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針對產品的重點部分及整體申請設計專利,利用實體審查的機制,尋求相對客觀的第三人為您進行專利檢索,其檢索報告或有一丁點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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