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智彥/育德智慧財產事務所 專利師
本文亮點:

未對商標進行檢索的風險及負面影響
在申請、使用商標之前,未對使用商標進行檢索將面臨以下風險及負面影響:
(1) 侵害他人商標權時可能衍生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並背上抄襲之罵名;及
(2) 商標註冊申請難以被核准而產生的時間、金錢成本。
-風險1:侵害他人商標權
由現行商標法可知,侵害商標權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當侵權人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時,侵權人或將面臨以下民事責任,商標權人可能對其提出的民事賠償及對其提出銷毀侵權物品及銷毀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之請求。
另外,根據同法第95條及同法第97條之規定,我們更可以瞭解到,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規定,係非告訴乃論之罪 ,另根據侵權態樣的不同,侵權人可能面臨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又根據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及同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侵權人未得商標權人、團體商標權人或證明標章權人的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團體商標之商標或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則面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如果侵權人「明知」他人所為受到註冊商標、團體商標之商標或註冊證明標章保護之商品卻仍透過實體、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受到註冊商標、團體商標之商標或註冊證明標章保護之商品,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風險2:商標註冊申請難以被核准
根據商標法第29、30條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商標註冊之申請並非一經提起則必然獲准,倘若申請的商標未能符合商標法所訂定之相關標準,則不得註冊。
特別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至6款及同條第9至15款之規定提出申請之商標若相同(或近似)於一些既存的符號與商標給了規範(下稱「識別性規範」),則不得註冊。如果沒有對商標進行檢索則即進行申請,則這樣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很有機會在智慧局審查過程中被挖掘出得用以核駁商標註冊申請之證據,進而或收到不予註冊之審定。
此時,商標申請人有幾個選擇:(1)提起行政救濟包含:訴願、行政訴訟第一審及行政訴訟第二審及(2)更換商標名稱並重新註冊。提起訴願至獲得訴願決定的時間約半年至一年,事務所的費用從一萬至數萬皆有可能。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根據選擇的事務所不同有不同的收費,每一審級的收費從數萬至十幾萬元。更換商標名稱並重新註冊的時間成本通常在半年以內。然而,在註冊期間所投入的行銷成本恐將付諸流水,除此之外,因為更名所潛藏的負面效益更是恐將難以計數。
商標檢索工具
如前所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至6款及同條第9至15款之規定提出申請之商標若相同(或近似)於一些既存的符號與商標給了規範(下稱「識別性規範」),則不得註冊。筆者建議可以透過中華民國商標檢索系統就我國既存註冊商標進行檢索以及利用國際組織所提供的商標資料庫,例如:全球品牌數據庫(Global Brand Database)及馬德里監視器(Madrid Monitor);或是利用網路搜尋引擎以關鍵字對國內外之著名商標)或標章進行檢索。
-中華民國商標檢索系統

透過中華民國商標檢索系統可以檢索所有註冊於中華民國的商標、團體商標或註冊證明標章。
立即前往:中華民國商標檢索系統
-馬德里監視器(Madrid Monitor)

透過馬德里監視器可以檢索馬德里體系下的註冊的商標。馬德里體系目前覆蓋100多個國家,所有國家詳見(馬德里會員清單)。目前不屬於馬德里體系的知名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台灣、阿根廷和巴西。
-全球品牌數據庫(Global Brand Database)

透過全球品牌數據庫可以檢索馬德里體系下的註冊的商標、里斯本體系下已註冊的原產地名稱及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受保護的徽章。
雖然該數據庫已經涵蓋全球多個若干個大型商標資料庫,但它並不包括直接向某些締約方(馬德里體系之外)申請的商標。因此,如果想要將商品或服務推向某個國家或是在某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仍建議前往該國的商標資料庫就該國的商標資料庫進行檢索。
立即前往:全球品牌數據庫(Global Brand Data)
結論
筆者建議商標申請人在創業初期可以同時對多個商標草案提出商標申請、進行商標檢索,雖然這種策略或許會產生申請費用上的負擔,但這樣的策略使您多了一位官方、沒有利害關係的智慧局審查人員協助您就既已存在的商標進行檢索,為您降低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風險。同時,這樣的策略也使得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後約5~6個月的時間可以獲得智慧局審查人員的意見,讓商標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的結果投入行銷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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