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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篇專利及要申請專利的3個理由

專利師,可以幫我看看這個要不要申請專利嗎?

by 王 智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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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智彥/育德智慧財產事務所 專利師

本文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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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天字第一號專利

根據智慧財產權月刊156期〈專利權之歷史溯源〉一文的記載,頒布第一部專利法的國家並非英國或美國,而是威尼斯。威尼斯在1474年建立了第一套專利制度。筆者不禁對中華民國的第一篇專利產生好奇,第一篇專利的申請人為何人?又第一篇專利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民國首部專利法由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全文 133 條。筆者利用現有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進行檢索發現:我國現行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的只能夠檢索民國39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並發現我國申請號第000002號專利是由台灣糖業公司小港糖廠於1950年2月27日提出的「硬蔗板之製造」專利申請案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1950年9月20日審定、於1950年10月17日刊登於冬字第十四期台灣省政府公報,其公告號為第000001號。

第一篇被申請專利的中華民國公告號第000001號專利影像
中華民國公告號第000001號專利影像

神奇的是,現有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中竟然沒有申請號第000001號專利!至於原因為何?仍有待考證。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1. 證明申請專利的時間點
  2. 成為專利權人能站穩原告地位主動出擊
  3. 專利權是商業的生產力工具

證明申請專利的時間點 (在不公開技術與設計的前提下,避免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

雖然證明申請專利時間點的方法不只一種,例如:公布於Youtube, Facobook等公開時間難以被竄改之網站等。但是,只有透過詳細地撰寫專利說明書並提交專利申請,才有可能在不公開技術及設計的前提下避免他人搶先申請您的發明或設計(擬制喪失新穎性)。倘若發明人選擇透過公布於Youtube, Facobook等公開時間難以被竄改之網站紀錄其技術、設計公開之時點,則他人仍有機會透過非正當手段使您的公開紀錄受到下架並將就您的發明與設計提交專利申請,此外,在技術及設計公開的瞬間,對發明與設計虎視眈眈的抄襲者已經摩拳擦掌準備仿習。

成為專利權人能站穩原告地位主動出擊

筆者在第一次擔任被告的專利訴訟代理人時即深切體會被告與原告之間心理壓力的差距。對原告而言,勝負僅是訴訟費用,然而,對被告而言,除了訴訟費用之外,更多的是侵權行為的鉅額賠償、儀器、設備等所有應用於生產疑似侵權產品的工具器械被銷毀時的損失,並且背上抄襲者之罵名。

專利訴訟原告可以主動出擊

除此之外,必須先擁有專利權,才能夠主張權利。在專利權人發現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專利權人能夠藉由附上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對疑似侵權人及其所有下游廠商、通路發出警告函、律師函,在多數的情況下能夠獨佔市場。

專利權是商業的生產力工具

曾有發明人提到「專利師,有客戶想要這項技術、想要簽訂技術移轉合約」。第一個要注意的是,這項技術是否擁有專利呢?如果沒有的話,您的技術是否已經公開超過12個月呢?第二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技術或設計已經公開超過12個月,則您恐怕已經失去獲得專利的機會,這些技術、設計都會淪為公共財,他人可以合法使用這些技術、設計,他人並不需要與您簽訂技術移轉合約,發明人、設計人將永遠無法就這些已經公開的內容主張權利。

專利合約

也有設計人提到「專利師,我想要請廠商協助我生產這項產品,我可以把資料給廠商嗎?」。雖然專利法設有優惠期制度,但抄襲者在實務上仍有其他方法可以規避這項優惠期,並且在您申請專利之前,搶先將您的發明或設計提交專利申請,使得您需要額外提起民事訴訟並負舉證責任以奪回專利權,又會耗費您一大筆花費。因此,專利從業人員通常會建議在完成提交專利申請之後,才公開技術或設計。

因此,在您完成發想之後立即地提交專利申請可以免除上述問題,不管是在簽訂合約時或在尋找協力廠商時,都可以大方提示出您的專利,讓您的商業活動更加安心、更有競爭力!

什麼東西不建議申請專利?

筆者常被問到「專利師,我這個東西可以申請專利嗎?」,在專利師的立場,告訴發明人、設計人什麼樣的發明與設計不該浪費錢申請專利、提交專利申請會有那些負面影響是非常重要的。筆者認為,由於獲得專利權的代價是將產品、方法、技術、配方、設計等內容全面公開,如果是他人難以透過「逆向工程」製造得到的東西(所謂逆向工程,又稱反向工程,指對產品進行逆向分析及研究,從而製作出功能相近甚至相同的產品)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所長茶葉蛋配方、姑姑茶葉蛋的配方這類難以透過逆向工程製造得到的東西,其實並沒有申請專利的必要。遑論這些配方一旦被公開,恐將為專利申請人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不該被申請專利的可口可樂

結論

筆者認為,只要發明或設計容易藉由逆向工程重製,也不是透過抄襲他人而得者,都有申請專利的價值。至於後續是否繼續繳納專利維持費用,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對市場的觀察做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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