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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的2個選擇題:商標快軌案或一般申請案?一案多類或一案一類?

什麼是快軌申請案?是否該採用一案多類商標註冊呢?

by 王 智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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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智彥/育德智慧財產事務所 專利師

本文亮點:

本文將帶您了解幾個商標申請實務上需要由申請人決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方案。根據是否選用快軌機制申請商標可以區分為「一般申請案」及「快軌申請案」。又根據是否將一個商標的數個類別各別申請而可以被區分為「一案一類申請案」及「一案多類申請案」。

一般申請案v. 快軌申請案

與一般申請案最大的差異處在於:對申請人而言,快軌申請案有時間優勢及成本優勢,但有限制條件及缺點。

下圖為漫草玖零之漫草90商標申請案於商標檢索系統中之顯示畫面:

商標註冊快軌範例-蔓草90
(漫草90商標申請案於商標檢索系統中之顯示畫面)

時間優勢部分,一般申請案的申請時間自提交申請至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約5~5.5個月,而快軌申請案審理時間約為3.5~4個月,換句話說,快軌申請案的可以節省約1.5至2個月的時間。

成本優勢部分,快軌申請案每類商標申請費將減少新台幣600元,由3,000元降至2,400元。

提交快軌申請案的限制條件為:

  1. 利用電子申請;
  2. 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能是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3. 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4. 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單帳號以eATM繳足申請規費;
  5.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

快軌機制的缺點:如果申請人所欲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較為特殊或新穎而無法與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則申請人無法使用快軌機制。

一案一類商標註冊申請 v. 一案多類商標註冊申請案

根據商標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商標權的效力及於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需特別注意的是: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並不受該分類的限制,請見:商標FAQ/2.2.20、如何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在一些情況下,申請人需要申請多個類別才能夠完善地保護自己的商標。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我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根據商品及服務之性質將商品及服務略分為45個類別,申請人應依法按照該檢索參考資料中的分類提交申請。

此時,商標申請人可能會有以下疑問:「申請5個類別會有5張證書嗎? 又如果我有兩個商標要分別申請5個類別,就會有10張證書嗎?

是的,如果沒有採用一案一類商標註冊方式,上述情況確實會產生10張證書,但智慧局很貼心的提供一案多類商標註冊方案,採用一案多類註冊方案可以使上述情況減至2張證書

什麼是一案一類與一案多類?請見下表中「SAMSUNG」商標部分,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用一案一類的方式在第6類與第8類就「SAMSUNG&DEVICE」申請商標,因此會有兩張證書。另一方面,請見下表中「APPLE」商標部分,美商蘋果公司採用一案多類的方式在第9、15、16、18、20、25、28、35、36、37、38、40、41、42、43類共15個類別就「APPLE」申請商標,因此只會獲得一張證書。

一案一類申請態樣Samsung三星一案一類商標註冊
一案多類申請態樣蘋果商標註冊分割後1
(SAMSUNG一案一類與APPLE一案多類商標申請於商標檢索系統中顯示畫面比較)

一案多類看起來比較簡潔,但一案多類商標註冊也有其缺點,以下接著說明一案多類商標註冊的優缺點。

一案多類的優點

1. 審理速度相同、審查標準一致

如果採用一案多類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案中各類別的商標會由同一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可以避免審查員主觀差異而產生不同審查結果的情形,並且申請案中各類別審查速度與標準將會相同。一案一類的申請案則可能會有因為審查委員不同而有不同審查結果且審查速度不同的問題。

2. 降低管理成本

一案多類的商標只會產生一張證書、一個商標號、一個註冊日。申請人更容易保存及管理商標證書,且更容易管理延展的繳費日期。

一案多類的缺點

1. 審查時間可能會增加

目前「商標申請案的部分核准」在我國是不被允許的,商標註冊申請案須遵守全有全無定律,只有「全部通過」或「全部不通過」。如果智慧局認為申請案中有部分類別的商標不應准予,則商標申請人會需要進行陳述意見、補正等,造成審理時間的增加。

2. 申請成本、移轉成本可能會因為「分割需求」而增加

分割的政府費用是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計算,每件新臺幣2,000元,在一些情況下,商標申請人會需要申請分割,例如:

  • 申請過程中,需要將沒有問題的部分與不被核准的部分做切割,以讓沒問題的部分順利獲准。
  • 授權時、移轉時,商標權人與被授權人或受讓人之間相互約定授權或買賣的標的不必然是商標證書中的所有類別、商品或服務。此時,商標權人需要先完成商標權分割才進行授權或移轉。

舉例來說,申請人某甲想要在第25類及第35類申請A商標,則申請人某甲可以考慮將第25類的A商標及第35類的A商標採用一案一類的方式申請或是採用一案多類的方式申請。以下分別以A商標於第25類+A商標第35類採用一案一類及一案多類兩種方式提交試算:

  • 一案一類申請(沒有分割需求):(A商標第2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3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25類註冊費NT$2,500+A商標第35類註冊費NT$2,500)=NT$11,000
  • 一案多類(沒有分割需求):(A商標第2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3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25類註冊費NT$2,500+A商標第35類註冊費NT$2,500)=NT$11,000
  • 一案多類申請(遇有分割需求):(A商標第2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35類申請費NT$3,000)+A商標第25或35類其一分割費NT$2,000+(A商標第25類註冊費NT$2,500+A商標第35類註冊費NT$2,500)=NT$13,000

3. 申請及註冊費用不會比較便宜

根據智慧財產局提供的商標規費清單可知,無論是一案一類或是一案多類,如果沒有發生「商標分割」則申請及註冊時所需繳納的政府費用是相同的

綜上所述,一案多類的優勢在於能夠節省管理成本,而一案一類的優勢在於能夠減少潛在的分割費用成本。

結論

如果您所欲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是可以與我國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建議採用快軌機制申請商標。至於是否該採用一案多類商標註冊申請方案進行申請呢?如過您的商標申請案中所涵蓋的申請的類別不是非常多,建議採用一案一類的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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