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不限本國人或外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 (例如: 商號、行號、企業社、農會、補習班等)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申請註冊。

 

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之申請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無論是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的名義申請商標,委託育德商標事務所辦理商標者,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商標名或商標圖檔 (解析度300dpi 以上)

2.商標使用於產品(實體的)及/或服務(抽象的)、商標的運用情境與型態

3.委任狀

 

申請資料部分

√個人申請:姓名、身份證字號、通訊地址

√公司、行號申請: 公司(或行號)名稱、統編、通訊地址以及代表人之姓名與身份證字號

 

申請商標需要繳納政府規費與支付商標事務所、商標代理人服務費,其中

【政府規費部分】

申請時,需要繳商標申請費:NT$3,000/類    [註1]

核准時,需要繳納商標註冊費:NT$2,500/類

[註1]  商標申請,按尼斯分類共45個類別,第1~35類為商品(例如:販售電腦程式第9類等),第36~45類為服務(例如:電腦程式設計第42類)

範例:

*販售電腦程式第9類 vs 電腦程式設計第42類 

*肉類製品第29類 (例如:黑橋牌、台畜、紅龍等) vs 餐廳第43類 (例如:王品、夏慕尼、海底撈等)

*茶飲料、茶包、冰茶第30類 (例如:立頓、生活、泡沫、御茶園等) vs 冷熱飲料店、茶館、泡沫紅茶店第43類 (例如:翰林茶館、50嵐、迷可夏、麻古等)

根據商標使用的情境的不同,需要在不同類別申請商標

【服務費部分】

委託商標事務所、商標代理人時可能會有以下費用:

1.商標申請服務費

2.領證服務費

3.商標檢索費用 (可能被包含在商標申請服務費中)

 

委託商標事務所時,應注意費用是否包含規費、檢索費用、稅等。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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