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專利基礎知識與調查

答: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答:發明、新型、設計三種。

答: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答: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答: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 此外,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答: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答:依專利法第 105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答: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答: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答:不可以。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業團隊|全力以赴

聯繫我們,為您量身訂做

立即線上諮詢

線上諮詢評估後再報價,讓您把每分錢都花在刀口上

本所LOGO-白色去背
© 2022 育德智慧財產事務所 版權所有
網頁設計 佐撇子數位資訊

網站意見反映

讓我們知道我們的表現如何。
如果您在我們的網站上尋找資訊時遇到問題或有任何意見,
請使用以下表格與我們聯絡。
我們會仔細閱讀所有回應,但不一定能全部回覆。